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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管综【2012】98号)
2022-11-28 11:34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闽政管综【2012】9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推进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强化信息安全,降低行政成本,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含省属垂直管理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资产,是指以软件载体、许可、信息化成果的拷贝(含文档资料)等形式存在的,单位价值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授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资产。
软件资产载体包括光盘母拷贝、软磁盘母拷贝、硬盘母拷贝、移动存储母拷贝、互联网下载文件的源文件等;许可证包括产品外包装或载体盘面上的安装序列号、原始设备制造商产品的内置信息,以及电子文档格式的授权码等。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应遵循合法授权、科学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的原则,实现软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管理局)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的监督管理,省直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

属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的监督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软件资产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信息技术部门、软件使用部门各自职责,形成职责分明、齐抓共管、用者有责的管理机制。未设立专门工作机构的,应指定管理机构或人员承担相关工作职责。
  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建立健全软件资产日常管理制度,负责软件采购计划申报、购置、验收和处置,建立软件资产管理台账和卡片。
  财务部门主要职责: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制定软件资产采购计划,审核软件资产购置标准和预算,按规定申报软件资产年度采购预算。
  信息技术部门主要职责: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软件配置、验收、处置手续,负责软件安装、备份、升级、技术资料存档和日常管理与维护。
  软件使用部门主要职责:指定人员负责本部门软件资产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软件资产配置、升级、处置申请,按规定使用和维护软件。
  第七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宣传,严格执行软件正版化要求,全面采购、使用正版软件,强化软件资产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杜绝盗版侵权软件使用行为。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八条软件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购置、自主开发、调剂、受赠等。能通过调剂解决或共享使用的,原则上不得重复购置。
  第九条软件资产配置遵循勤俭节约、经济适用、符合标准的原则,优先配备国产品牌软件,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条软件资产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购置的软件应符合正版化要求;
  (二)自行开发的软件应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过程中应用第三方软件产品应取得合法授权;
  (三)采购计算机应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四)对软件兼容性、授权方式、信息安全、升级等售后服务应有明确约定;
  (五)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开发的软件资产,应严格按照立项开发的要求实施。
  第十一条软件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软件资产配备标准、授权期限以及现有同类软件资产存量,综合考虑兼容性、升级和后续服务等因素,提出配置软件资产的品目、数量、用途、开发或投入使用时间,测算经费额度,科学合理地制定软件配置计划和编制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年度资产配置计划采购软件资产,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软件资产购置,在榕单位应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非在榕单位委托属地政府采购机构实施采购。省机关管理局和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按规定实行集中统一采购。

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可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购置软件资产。
  第十三条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集中采购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明确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采购事项不予受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软件资产管理工作责任制,健全软件资产验收、入账、使用、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软件的验收,应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信息技术部门、使用部门共同进行,必要时可会同第三方软件认证机构实施。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外观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外观有无损坏;
  (二)核对合同清单:检查、清点所有光盘等软件载体、附件的数量;
  (三)检查质保书、保修卡、授权证书(许可协议)、使用说明书、开发合同等是否齐全;
  (四)现场安装调试,进行功能模块测试,验收结束后,应由验收人员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软件资产应按下列情况进行计价,并实行入账管理:

  (一)单位采购、统一配发、接受捐赠等方式增加的商业软件,按原价入帐,不能查明原价的,估价入账;
  (二)单位自行开发的软件,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入账;
  (三)对现有软件进行升级的,按实际发生的升级费用增加原软件的资产价值;
  (四)新购置的计算机等设备中预装的相关软件,原则上将其并入所购设备中进行计价,不再单独计价。
  第十七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建立软件资产管理台账和卡片。信息技术部门应建立软件资产管理明细台账和技术档案。
软件技术档案应详细登记软件的名称、版本号、序列号、许可证号、有效期、使用流转记录,收集保存软件载体、授权证书(许可协议)、自开发软件源代码、开发档案、验收文件、安装说明、使用说明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软件使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软件资产并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安装、卸载、转借和处置软件。资产管理部门、信息技术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要增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严格执行软件正版化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软件知识产权风险防范。
  (一)计算机(含服务器)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
  (二)对以团体身份获特许使用权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软件的数量未超过已购置的软件特许权证书数量。
  (三)购置软件的升级版本时,旧版本应按原购买软件合同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购买计算机已预装软件的,要核查该软件是否已获得适当的特许使用权并取得有关证书。
  (五)未取得软件著作权人授权,不得复制和更改软件。
  (六)因合法用途须对软件做出备份的,不能侵犯版权。
  第二十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软件资产清查盘点,及时调整相关账卡,做到账实、账卡、账账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在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四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软件资产处置坚持优先整合利用的原则,对于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资产可以处置:
  (一)闲置的;
  (二)达不到业务要求需要淘汰、报废、删除的;
  (三)版本陈旧已不再使用的;
  (四)已超过授权期限,无法使用的;
  (五)其他情况需要处置的。


   第二十三条软件资产处置,应由单位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信息技术部门鉴定后,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资产到期后,应及时办理处置手续,停止使用。
  (二)为专项工作开发或配发的软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失去使用价值且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及时进行处置。
  (三)报废硬件设备时,与购买硬件设备配套预装的相关软件应同设备一起报废;通过采购等方式获得授权的软件应继续使用,并由单位信息技术部门进行软件资产明细账相关信息的更新。
  (四)包含涉密(含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的软件资产,应按国家保密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后,方可办理处置手续。
  第二十四条软件资产处置权限和程序,按照《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闽政管综〔2012〕1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采用出售方式处置软件资产,按照省机关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通知》(闽政管综〔2011〕14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依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资产处置交易凭证等调整资产与财务账目。
  第二十七条软件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预算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省机关管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九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应符合信息安全、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要求,加强对软件授权证书(许可协议)、序列号等核心资料的管理,妥善保管相关软件载体,确保软件资产和信息安全,防止失密、泄密。
  第三十条省直主管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软件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
  (二)购置计算机未按要求预装正版操作系统,或预装软件未获得适当的特许使用权及相关证书;
  (三)以团体身份获特许使用权的软件,安装的软件数目超过购置的软件特许权证书数目;
  (四)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更改或向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五)对软件做出备份侵犯版权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省机关管理局和相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省直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和所属部门软件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机关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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