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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师院资(2025)6号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2025-07-02 14:46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资产科学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保障学校履行职能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教育厅经费直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单位、团队及个人(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二)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优化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推动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健全完善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合理使用资产投资,维护学校对经营性资产的占有和收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接受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结合、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在校领导统一领导下,按照“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分层级管理。

第七条  资产管理部门学校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代表学校统一对学校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第八条  学校其它相关职能部门是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单位,实行分类归口管理,根据学校授权范围,承担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行使相关的管理权力。具体分工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行政办公用房调配管理;负责公务车辆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室和实验室调配;负责教学仪器设备调配管理。

(三)科研处:负责学校科研仪器设备调配管理;负责全科研用房调配管理。

学生工作部:负责“一站式”学生综合服务中心、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公共厨房等学习活动空间场所的资产管理;

)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学生宿舍、食堂用房调配管理;负责后勤保障性设施仪器设备家具和植物等资产管理;

)基建处:负责土地、房屋构筑物、在建工程和已竣工但未移交房屋构筑物等资产管理;负责学校在建工程竣工后工程验收、交接工作。

)财务处:学校流动资产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国有资产的财务总分类明细账;负责学校流动资产和债权债务等资产管理。

)安全保卫处:负责学校安全保卫设施资产管理。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全网络域名、IP地址等无形资产和园网络设施信息化资产管理;信息化基础支撑能力平台、数据中心共享数据资源等资产管理。

)图书馆:负责图书馆用房调配管理;负责学校图书资料、期刊及电子出版物等资产管理。

十一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实验室管理

第九条  二级单位为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对所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资产使用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总负责;各部门应成立资产管理工作小组,明确一名部门领导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确定一名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员要相对稳定,变动时要及时做好资产管理工作的移交手续,做到账、卡、物交接核对无误,签署移交表,并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部门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设立资产管理员,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职责。按照“谁使用谁保管”原则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到人。

(三)按照资产管理的业务流程,做好资产申购、验收、领用、登记、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手续。部门职工岗位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四)做好本部门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保管工作,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五)努力提高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率,购前充分论证,购后做好资源共享工作。

(六)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和化学危险品的入库、领用、报废、盘存、清查等内控管理制度,加强科学管理、合理安全使用,防止积压浪费,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效益。对于化学危险品等材料做到安全存放、严格使用、规范回收,并报危化品中心备案。

(七)负责本部门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并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及时反映本部门资产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根据学校要求按时编制资产信息统计报表。

(八)接受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 资产计价

第十条  学校资产的增加与减少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价入账。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入账计价原则。

(一)固定资产入账计价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关于固定资产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账面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估价;

5.发现原来记录的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原则。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核算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折旧。

(三)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照财政部颁布的《高等学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执行。

(四)固定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参照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直属高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执行。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计量与摊销。

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的规定执行计价入账,并按其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原则,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无形资产摊销。

第四章 资产配置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内各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  各单位配置资产应当以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以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相匹配为基本条件,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三)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调整存量。

(四)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五)节能环保,国产优先。

(六)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六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配置资产;

(一)新增机构或者人员编制的;

(二)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的;

(三)现有资产需要更新的;

(四)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各单位配置资产应当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执行;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并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进行配置。

第十  学校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单位应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等因素,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性能,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制定本单位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纳入学校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  各单位纳入配置计划的资产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属于自行采购的,按照学校相关采购管理制度规定的采购程序、方式和权限执行。

第二十条  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的原则,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建)。

第二十  各单位应当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贯彻执行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资产调剂机制。资产调剂的范围包括:

(一)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低效运转、利用率低的资产;

(三)长期闲置的资产;

(四)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闲置不用的资产;

(五)实施处罚没收的资产;

(六)其他需要调剂使用的资产。

第二十  内各单位间资产调剂调拨,资产使用部门须填写资产内部调拨单,经资产调出部门和接收部门双方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  学校与省教育厅经费直管单位或其他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间的资产调剂,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资产调剂必须经过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实施。所调剂资产属于学校重大事项规定范畴的,必须按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交集体决策审议,经集体决策审定后执行。

(二)土地、房屋和车辆,以及批量价值50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调剂,按本条(一)款规定核准后,履行报经省教育厅审核、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等程序。

(三)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资产调剂,按本条(一)款规定核准后,履行报省教育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等程序。

第二十  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  各单位代表学校接收由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及时按现行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入账,并在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  资产是指学校各单位为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所占有和使用的资产。

第二十  各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学校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流程及时办理资产验收入库、账卡登记、领用交回、保管维护、使用变更和损失赔偿等业务,加强本单位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

单位应当建立资产使用责任清单,明确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岗位责任,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领用交还、损失追责等管理机制。工作人员和机构配备资产,须办理领用手续;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人员调离(退休)等,应当办理资产交还手续;对因使用、保管不当等造成的资产丢失、损毁等情形,按规定进行责任认定,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建立年度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资产管理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年终财务决算前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并根据清查盘点结果与财务处实施年终决算对账,确保账卡、账物相符。

第二十  各单位应注重加强国有资产的绩效管理,对照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做好日常管理,并配合学校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评工作。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的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国有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

各单位必须坚持实施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避免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对闲置资产、临时机构(大型会议)购置资产在其工作任务完成后应集中管理,调剂利用。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在不影响学校履行职能、职责的前提下,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不得对外出租,公有住房出租按省直单位公有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原已出租的租赁期届满后或长期闲置且近期内无法调配使用的办公用房,经批准转变用途后可按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并继续对外出租。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下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核准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审批

1.普通本科高校年租金3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土地房产(含用于对内服务保障的食堂、餐厅,下同),以及账面原值10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

2.具有融资性质的资产。

(二)除本条(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产出租、出借事项,以及学用于对内服务保障的食堂、餐厅出租、出借事项,按以下规定核批后,核批文件抄送省教育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1.下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报分管资产管理领导审批;

1)除土地和办公用房外,年出租底价在30万元以下且单位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资产;

2)除土地、房产外,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

2.下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报长办公会议审批;

1)除土地和办公用房外,年出租底价在30万元以上至80万元以下且单位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资产;

2)除土地、房产外,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至8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

3.下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报党委会议审批;

1)学用于对内服务保障的食堂、餐厅;

2)除土地和办公用房外,年出租底价在8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且单位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资产;

3)除土地、房产外,单位价值在8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原则上应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招租底价,确保出租过程的公正透明。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国有资产出租交易方式,并依法公开自主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拍卖、招标代理等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第三十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年的,应报省教育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明确相关权益管理责任,加强风险控制和收益管理,如实向上级报送国有资产年度报告。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软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探索加强数字资产管理, 依法保护,合理运用。

第三十八条 单位依法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 用途依法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及各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等。

第四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应当按本办法规定 进行处置:

(一)长期闲置或者超标准配置的;

)依法罚没按规定程序形成的资产;

)因机构变动、职能调整、专项工作等发生占有权使用 权变更的;

)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

)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其他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照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进行处置。

第四十 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处置类别分类审批:

1.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转让、置换和对外捐赠,必须经过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批准后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实施。

2.资产报损应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资产损失认定,经过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批准后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实施。

3.国有资产报废的处置审批。

土地、房屋构筑物及车辆的报废处置,应经过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批准后按照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仪器设备、家具及图书、附属构筑物及工程类等其他资产处置的报废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专业技术鉴定后:

1)所有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批量价值200万元以下,或单台价值30万元以下,或单个部门或学院(部)一次性报废1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报废与报失)经资产管理部门处务会议通过后,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2)所有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批量价值300万元以下或单台价值3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报废与报失);或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单个部门或学院(部)一次性报废10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或批量价值200万元(含2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或单台价值30万元(含30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资产处置(报废与报失)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由分管领导审批。

3)所有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批量价值3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或单台价值3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资产处置(报废与报失);或已超过最低使用年限或已提足折旧的资产批量价值500万元及以上,或单台价值5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处置(报废与报失)经党委会议通过后,由分管领导审批。

4)所有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单价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或批量账面原值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处置(报废与报失),经党委会议同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4.低值耐用品(报废与报失),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报废技术审核鉴定(详见《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后,经资产管理部门处务会议通过后,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本条(一)款规定核准后,履行报经省教育厅审核、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等程序。

1.土地、房屋和车辆处置;

2.批量价值500万元以上(500万元)或单价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处置(不含已超过最低使用年限或已提足折旧的资产报废)。

(三)除上述本条()款规定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以及已超过最低使用年限或已提足折旧的资产报废,按本条(一)款规定核准后,履行报省教育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等程序。

(四)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认定和处理,由财务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资产核实的相关规定执行,核销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和成立临时工作机构等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或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置权限报经审批后处置。未经审批,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并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四十  单位机构分立、合并、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成立资产清算小组,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专项审计,拟定处置方案,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十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采取拍卖、招投标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按规定出售国有资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交易方式,并依法公开自主委托产权交易、拍卖、招标代理等机构进行公开交易。资产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经资产处置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四十  经批准报废的电器电子设备,按《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进行统一定点回收处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保密工作要求,交由指定的涉密设备定点销毁单位处理,严禁公开交易或自行处置。

除上述之外,经批准报废的其他设备及家具废弃物,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回收,交由经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开征集中标的定点机构回收,不得进场交易或自行处置。

在统一回收前,各单位应妥善保管好待处理的报废资产废弃物,未经批准,不可擅自进行处置。

第四十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自主处置已超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出售、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将国有资产整体或者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六)涉及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七)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  各单位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独立执业行为。

第五十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的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省政府及省财政厅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 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 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手续。资产清查发生 的规定限额以上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事项,按规定报省机关管 理局、财政厅审批。

第五十 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单位应当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十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追责机制,落实损失赔偿责任,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 失的,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依规承担责任。

第八章 产权界定、登记与纠纷调处

第五十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

(一)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二)利用资产对外投资的;

(三)发生合并、分立、资产转让等涉及产权变动的;

(四)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产权界定工作的;

(五)上级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产权界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  加强产权产籍管理,妥当保管各类实物资产的购置凭证,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以及车船和其他有权属登记要求的资产权属登记及其相关产权转移或变更。

加强对外投资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监管,建立健全各类权属资料和管理档案。

第五十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及其分布、主要资产实物量及其使用情况;

(四)单位经营性资产情况,包括对外出租、出借资产情况,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需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  按照以下规定及时进行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五十 规范本单位产权管理,确保资产权属清晰、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十条  学校与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省教育厅或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调解,必要时报省政府处理。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并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资产报告

第六十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对学校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学校资产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系统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建设与维护,各单位应充分利用综合信息平台,全面、动态地掌握本单位国有资产占用和使用状况,定期核对账卡与实物,及时报告资产变动信息,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信息变动的维护工作。

第六十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每年度向上级主管部门编报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国有资产年度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学校根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在日常管理基础上编制报送的反映单位年度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文件,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等。

学校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汇总编报,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使用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报表数据和有关支撑资料。报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编制或提供的资产报告数据和支撑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十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学校应每年按照上级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对上一年度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评进行自评,填报《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表》,撰写自评报告,并将自评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学校年度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评自评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填报,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完成。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国有产权,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  各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的内部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资产管理部门监督、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  各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廉政建设有关要求,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六十  在国有资产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

(二)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规定配置资产;

(三)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或处置;

(四)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

(五)擅自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

(六)不按规定上缴资产使用和处置收入;

(七)报送、公布虚假资产信息或不按规定报送资产报告;

(八)干预评估、交易机构独立执业或向评估、交易机构提供虚假资料;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的,学校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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