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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师院资(2025)7号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2025-07-02 14:49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根据《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福建技术师范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资产报废鉴定工作小组会议,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财务账目管理工作;审计处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检查工作。

资产报废鉴定工作小组成员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相关使用部门的技术人员组成,组长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第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对占有的国有资产处置应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处置工作,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处理与遗弃。擅自处理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处分和处罚。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处置的国有资产擅自拆卸或处理,应保证资产及相关技术资料的完整性。

第一章  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置:

(一)长期闲置或者超标准配置的;

)依法罚没按规定程序形成的资产;

)因机构变动、职能调整、专项工作等发生占有权使用 权变更的;

)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

)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其他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

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调拨、调配)、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划转: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 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对外捐赠:指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实物资产)以捐献、赠送方式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的行为。

转让:指以有偿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所 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置换: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 主进行的交换,一般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五)报废:指对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 或虽未达到使用年限,经鉴定论证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或者不适 合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必须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报损:指对行政事业单位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 对外投资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二章  处置的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七条 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处置程序:

(一)申报: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单,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核查。

(二)拟报废设备、家具及图书、附属构筑物及工程类等其他资产报废技术审核鉴定:

1.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拟报废资产账面单台价值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或批量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仪器设备、家具及图书等其他资产,申请资产处置经办人从本部门抽取2-3名部门成员(含部门资产管理员、相关专业专家、部门领导)组成报废鉴定小组自行组织鉴定,并在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处置流程上签署意见

2.所有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国有资产;或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拟报废资产中,资产账面单台价值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批量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仪器设备、家具及图书等其他资产,由资产管理处从校资产报废鉴定工作小组中抽取5名成员(其中职能部门至少占2个)组成报废鉴定小组参加拟报废资产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其中有报废专用设备的,须使用部门提供由行业或部门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技术鉴定书)。

3.单价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且资产类型为设备的仪器申请报废时,需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2-3名参与鉴定并出具技术鉴定结论报告。

(三)审批: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批。

(四)处置:资产管理处根据处置批复情况,按处置方式和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产移交、评估、备案、交易、统一回收、定点销毁、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五)账务处理:资产处置完毕后,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审批表,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交易、回收、移交等各类凭证,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

(六)备案:在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权限内处置的国有资产,资产管理处负责年末汇总,报省教育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报废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在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上提交处置申请流程,流程结束后打印资产处置申请单;未达最低使用年限的资产报废处置需提交资产报废申请报告,阐述提前报废理由。

报废办公设备和家具的,按本办法第条规定办理,在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处置流程上签署鉴定意见。

(三)报废车辆的,上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处置。

(四)报废(拆除)房屋的,须提交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如因新建项目需要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立项文件;因房屋征收拆迁需要的,提交征收拆迁公告、补偿标准和补偿意向协议等资料。

(五)报废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须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报废专用设备的,须提交由行业或部门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技术鉴定书。

(七)其他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国有资产,现有技术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应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若产生维修费用的,还应提供维修费用凭单复印件;

(八)向上级部门提交的报废申请,按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资产报废申请文件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资产价值凭证资产产权证明。

第九条  国有资产报损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报损申请报告;

(二)《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

(三)损失价值清单和损失情况说明;

(四)失窃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校安全保卫处或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或鉴定文件;

五)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应提交被投资单位清算审计报告、注销文件,投资或担保(抵押)凭证;

(六)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七)涉及仲裁或诉讼的,提供裁定书或判决书;

(八)应进行经济鉴证的,提供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

(九)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十)造成损失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或有效证明;

(十一)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资产对外捐赠,申请人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交资产管理处按审批权限报批后,由使用单位和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对外捐赠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对外捐赠申请报告;

(二)《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国资产处置申请单》;

(三)拟对外捐赠资产情况说明、明细清单及有关凭证;

(四)与受赠人达成的意向性捐赠协议;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置换、行政事业单位间调拨,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交资产管理处按审批权限报批后,由使用单位和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提交的文件和材料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处置土地、房屋、车辆,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处置涉密(含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设备(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使用部门应按国家保密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处理后,方可办理资产报废、报损、对外捐赠、调拨、置换等处置手续。

信息系统和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优先整合利用。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经学校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机构技术鉴定后,严格履行处置程序。
   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资产到期后,应当及时办理处置手续,停止使用。为专项工作开发或配发的软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失去使用价值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认定和处理,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资产核实的相关规定执行。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对外投资等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相关资料、凭证应当专项登记,并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

第三章  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处置类别分类审批:

1.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转让、置换和对外捐赠,必须经过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会议核准后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实施。

2.资产报损应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资产损失认定,经过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会议核准后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实施。

3.国有资产报损报废的处置审批。

土地、房屋构筑物及车辆的报废处置,应经过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会议核准

仪器设备、家具及图书、附属构筑物及工程类等其他资产处置的报废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专业技术鉴定后:

1)所有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批量价值200万元以下,或单台价值30万元以下,或单个部门或学院(部)一次性报废1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报废与报失)经资产管理部门处务会议通过后,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2)所有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批量价值300万元以下或单台价值3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报废与报失);或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单个部门或学院(部)一次性报废10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或批量价值200万元(含2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或单台价值30万元(含30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资产处置(报废与报失)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由分管领导审批。

3)所有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批量价值3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或单台价值3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资产处置(报废与报失);或已超过最低使用年限或已提足折旧的资产批量价值500万元及以上,或单台价值5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处置(报废与报失)经党委会议通过后,由分管领导审批。

4)所有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单价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或批量账面原值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处置(报废与报失),经党委会议同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4.低值耐用品(报废与报失),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报废技术审核鉴定(参照第七条(二))后,经资产管理部门处务会议通过后,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本条(一)款规定核准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等程序。

1.土地、房屋和车辆处置;

2.批量价值500万元以上(500万元)或单价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处置(不含已超过最低使用年限或已提足折旧的资产报废)

(三)上述本条()款规定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以及已超过最低使用年限或已提足折旧的资产报废,按本条(一)款规定核准后,履行报省教育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等程序。

(四)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认定和处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资产核实的相关规定执行,核销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和成立临时工作机构等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或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置权限报经审批后处置。未经审批,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并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十七条  单位机构分立、合并、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成立资产清算小组,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专项审计,拟定处置方案,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每年汇总校内审批处置的国有资产情况并填写《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待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妥善处理经批准的报废国有资产,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

(一)经批准的报废的仪器设备及家具,使用单位要相对集中保管,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处理。

学校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机、影音设备等电器电子类资产,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的,或没有超过使用年限但经专业技术部门鉴定无法修复的,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统一回收处理制度,交由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开征集中标的定点机构回收,不得进场交易或自行处置。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保密工作要求,交由指定的涉密设备定点销毁单位处理,严禁公开交易或自行处置。

除上述之外,经批准报废的其他设备及家具废弃物,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交由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开征集中标的定点机构回收,不得进场交易或自行处置。

在统一回收前,各单位应妥善保管好待处理的报废资产废弃物,未经批准,不可擅自进行处置。

(二)经批准的报废的房屋,由基建处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处理。

(三)经批准的报废的图书资料类,使用单位要相对集中保管,由图书馆负责组织处理。

(四)经批准报废的车辆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回。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捐赠、无偿调拨、出售、置换的国有资产,由使用单位和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收入管理及账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自主处置已超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的账目调整、销账等的资产账务处理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完成;财务账目处理工作,由财务处按有关会计制度执行。

第六章  资产评估和交易

第二十三条 资产处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出售、置换国有资产的;

(二)合并、分立、清算的;

(三)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四)涉及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独立执业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的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或省直主管部门提出核准或备案申请。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核准或备案评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交易应按以下公开方式进行:

(一)国有资产出售:单位或批量资产原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依法公开自主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拍卖、招标代理等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二)前述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出售和其他方式的资产处置: 鼓励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拍卖、招标代理等机构进行公开交易,也可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组织交易。

二十八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资产处置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九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转让,以及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原因的交易事项,按照规定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可暂不委托有资质交易机构公开交易。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  资产管理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档案管理。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和数据应当完整、真实,并按规定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超越规定审批权限处置国有资产;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处置事项予以审批;

(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转让国有资产;

(四)规避评估程序,或干预评估、交易机构独立执业或向评估、交易机构提供虚假资料;

(五)将已获准调拨、捐赠、报废的资产继续占用或采取其它方式处置;

(六)未按规定委托有资质交易机构公开处置资产;

(七)未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八)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学校和相关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本校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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